【北工商考研辅导班】北工商法律(非法学)专硕考研参考书考研分数...(北工商化妆品专业考研)
原标题:【北工商考研辅导班】北工商法律(非法学)专硕考研参考书考研分数线考研经验
【北工商考研辅导班】北工商法律(非法学)专硕考研条件考试科目参考书考研大纲考研分数线考研经验
一、北工商法学院简介-
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现有法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两大一级学科,现设有民商法学教研室、经济法学教研室、国际法学教研室、诉讼法学教研室、理论法学与刑事法学教研室、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研室、中国近代史纲要教研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室和学院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等机构。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设在法学院。学院现有教职工67人,本科生600余人,研究生200余人,双学位80余人。
法学学科已有27年历史。1986年原北京商学院招收经济法专业大专生。1987年原北京商学院设立经济法系,开始招收经济法专业本科学生。1993年北京商学院经济法系改名为北京商学院法律系。1993年在全国首次招收商法专业本科生,从1993年起至1999年同时招收本科商法专业和经济法专业学生。1994年成立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所。1994年取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1995年取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1999年6月北京工商大学成立后,在原北京商学院法律系的基础上成立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2002年更名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2003年民商法学被批准为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2006年本科法学专业为北京市品牌建设专业,2008年本科法学专业被批准为北京市特色建设专业,民商法教学团队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2009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授予权,2010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最早依托于原北京商学院马列部和北京轻工学院社科部。1999年6月北京工商大学成立后,合并为北京工商大学社科部,2006年获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思想政治教育两个硕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获得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
2008年12月,学校决定,原法学院和社科部合并组成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年改为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学科和马克思主义学科共同依托新的学院进行建设。
二、北工商法律(非法学)专硕考研科目-
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
初试科目
复试科目
法律(非法
学)(专业学位035101)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民法、刑法
②201英语一
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三、北工商法律(非法学)专硕考研大纲-
民法课程考试大纲
第一编民法总论
考试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编物权
考试内容:
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物权的类型与变动、所有权的概念与权能、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动产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竞合、占有的概念和效力、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三编债权总论
考试内容:
债的概念与特征、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及其意义、债的履行、债权保全代位权、债权保全撤销权、保证与定金、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第四编债权分论
考试内容: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分类及其意义、要约与承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工程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技术合同、无因管理之在、不当得利之债
第五编人身权
考试内容:
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肖像权及其侵权救济、名誉权及其侵权救济、隐私权及其侵权救济、姓名权及其侵权救济、荣誉权及其侵权救济
第六编继承权
考试内容:
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嘱与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认定、继承的开始、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
第七编侵权责任
考试内容: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人身伤害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共同加害与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致害责任
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例:15岁的未成年人甲将祖父留给他的一栋别墅卖给乙企业,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二、案例分析题(2题共20分)
例:甲生前共立有三份遗嘱,第一份遗嘱甲将遗嘱内容予以打印,并亲自签名注明日期,遗嘱内容为将别墅留给大儿子。第二份遗嘱为代书遗嘱,有甲的签名并注明日期并有两位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签名,内容为将别墅留给二儿子或者侄女。第三份遗嘱为口头遗嘱,是甲在病危期间所立,有医生和护士见证,内容为将别墅留给小女儿,后甲转危为安。三年后突然离世。为继承甲的别墅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第一份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第二份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3、第三份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别墅应如何继承?
三、简答题(3题共30分)
例: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论述题(1题20分)
例:论交付的法律意义。
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第二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为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1.修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修订的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穿的重要前提。
3.修订的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8年的129个增加到412个。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行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二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第三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
(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情况,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对此,各国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四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的,如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的、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导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以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呢?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三是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而其他违法行为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社会危害性虽然也有一些,但没有达到像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罪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所以,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第二节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通过犯罪构成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综合,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也就是说,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三: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第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一)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二)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
(三)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四)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
(五)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中都有其重要的作用。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客观实在性表现为它一经犯罪行为作用,就成为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惟一的一个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是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危害行为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2.作为的实施方式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二)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下面主要对理论和实践意义较为重要的危害结果的三种分类作一阐述: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注意掌握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
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第七章犯罪主体的概念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定罪意义
(二)量刑意义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就是说,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医学标准。
2.心理学标准。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精神障碍的主要种类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主要种类有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三、生理功能丧失
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生理醉酒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资格、地位或状态。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第五节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大纲详细内容,请查看北工商专业相关文章。
四、北工商法律(非法学)专硕考研参考书-
712法学综合(一)(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
《民法学》(第二版),李仁玉、陈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第七版),江伟、肖建国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03法学综合(二)(法理学、刑法学)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刑法学》,高铭喧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五、北工商法律(非法学)专硕考研分数线-
报考学科门类
专 业名 称
进入复试最低线
总
单科
单科
分
(满分 =100 分)
(满分>100 分)
专业学位 [03]
法律硕士(非法学)
315
42
63
六、北工商法律(非法学)专硕考研经验-
考研复试前,需要提前联系导师吗? 学堂
等待初试成绩的时间,对于考研生来说就是一种煎熬,除了想迫切知道自己的分数已经是否有复试资格之外,还在忧虑要不要提前联系导师。那就究竟什么时候联系导师比较好呢?需要提前联系吗?下面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老师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目前存在的普遍趋势,在于报考外校的考生囿于主客观条件,对所报考的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导师缺乏必要的了解:不了解学校某学科的基本设置与学术力量,不知道导师研究领域与主要成果。现在这个问题已经比以前容易解决,因为网络资源十分丰富,考研复试辅导班建议大家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并了解某些学校、某些专家学者的情况。
那么到底需要提前联系导师吗? 客观上来说,作为导师,他们希望考生能对自己的研究方向有一个基本了解,这样对招收学生与指导他们的学习更为有利一些。因此,报考前与导师进行有效沟通很有必要。
?但是在联系导师之前,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导师是否认同这种做法 提前联系导师无可非议,完全取决于学生的判断和考量。但不得不说这样会有风险。要是老师认为这是可行的,那么提前联系就是个很好的自我推荐机会。但要是老师认为你这是在走后门,自然就不会理会,更可能会降低复试的印象分,所以在联系导师之前一定要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明白这位老师是否认同这种做法,考研复试辅导班老师的复试经历就是很好的证明。?学科性质决定提前联系的必要性考研复试辅导班老师认为:是否需要提前联系导师很大程度与学科性质有关。理工科需要长期和导师做实验,接触会很多,提前沟通了解导师的研究方向和性格特点等是很必要的。不然到了在实验室才发现自己不适合那就太晚了。在联系的时候最好由自己的老师和同门引荐。文科类的专业学生提前联系的必要性就不是很强了,如果是考取本校研究生提前联系导师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是考取外校研究生就必须要慎重了,有些同学确实不知道如何和导师沟通,考研复试辅导班老师建议最好不要采取行动。?邮件方式沟通最保险,切勿长“歪心” 提前联系导师便于导师了解学生,但更重要的是看这种行为背后的意图。有些学生就是想挖复试的题目,或者了解导师的为人等以便更有利于自已顺利通过复试,这些目的很容易被导师看出来,旁门左道的方式自然会引起导师反感。考研复试辅导班老师提醒:导师更希望的是学生介绍所学课程、研究意向等与学术有关的信息,最好以信件或邮件的方式沟通,打电话、请吃饭、送礼这些方式建议放弃。?联系导师成功的话,有以下几个好处:?有利于导师了解自己毫无疑问,导师希望挑选到能力强,又对自己研究方向感兴趣的学生。一方面源于导师往往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如果自己所带的学生对自己的研究方向不感兴趣,那么将非常不利于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另一方面源于报考的学生能力良莠不齐,高分低能的现象比比皆是。能力强的学生通过复试前师生之间的互动,将有利于导师发现自己的优点,从而为复试成功加分。?有利于自己了解导师一般情况下,导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名望较高的年长教授。他们大都已经在某一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这类导师的最大优点是有很高的学术造诣,为人大都谦和,因而有利于学生在学术道路上的快速成长,师生关系都较融洽。另一类是如日中天的年青学者。他们年轻而富有开拓意识,大都具有博士学位,是学术上的新星。这类导师的最大优点是具有很强的进取心,紧跟学术前沿,热心于研究上的开疆辟土,因而有利于学生接触最新的研究领域,极易取得突破性的成果。考研复试辅导班老师建议:如果你希望在学术上获得更多的人脉资源,选择年长的教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果你希望在短期内把握学术前沿,那么年青学者应该摆在首位。 必须要强调的一点,同学在见老师的时候,必须强调自己的学术背景,强调自己的求学能力,强度自己踏实认真的学习精神,这都是非常关键的。
总结的说,提前联系导师需要看自己的学科门类,还要看导师是否认可这样的做法。成功联系导师,有利于导师了解自己和自己了解导师。因此,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建议大家细心观察,了解时机,把握机遇。祝大家金榜题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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