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1998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录取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1998〕4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1998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联考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和今年的考试情况,经商司法部法学教育司,现将录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录取者必须符合《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工作的通知》([98]司教字第8号)的有关规定,即“大学本科毕业(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本科毕业文凭)法硕在职考研,直接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身体健康。”凡不符合规定推荐报名资格和程序而参加了考试者,均不得录取。
二、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录取分数线为:政治理论课面试合格,联考总分不低于270分法硕在职考研,其中单科分数下低于50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来自政法第一线的考生。
三、对少数工作业绩显著、有培养前途但未达到录取分数线而确有必要录取者,可以破格录取,但政治理论课面试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联考总分不低于270分,其中单科分数不低于40分。
四、各校正常录取和破格录取人数之和,不得超过原订计划数。对于达到录取分数线(不含破格分数线)、但因计划指标限制未能录取的人员法硕在职考研,各单位可从中择优选择(在政法部门第一线工作的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者,应优先考虑)不超过今年本校计划数10%的人员(名单报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备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五、各校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录取工作程序及录取名单的审定,参照各校录取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和承担法律硕士培养工作部门应相互配合、协调法硕在职考研,共同做好本次录取工作。严禁各种不正之风对录取工作的干扰,保证录取质量。
六、各校录取工作应在1998年7月30日前结束。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校需将录取工作情况报告及《1998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录取情况统计表》及其软盘报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附件:
一、
各校录取计划.doc
二、关于报送1998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录取情况数据软盘的说明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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